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聊城市献血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9月7日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市干部保健服务中心主任刘庆华等出席发布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意见 广泛吸收经验

吕佰明介绍,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无偿献血的人数逐年增加,血液供应基本满足了临床用血需求,有效的维护和促进了聊城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的提高,献血工作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全市临床用血量持续快速增长,聊城年采供血量已由1999年的4吨多,增长到2020年的19吨多;无偿献血社会基础比较薄弱,无偿献血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社会氛围不够好,公众参与度不够高;对献血者的激励措施还比较缺乏,对献血者的尊重和激励不足,影响了献血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参与率和积极性,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献血法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起草,并按照规定报市司法局审查。

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和市卫健委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民主立法。2021年3月底至4月初,《献血办法(草案)》公开求了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14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意见;4月底至5月份,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报纸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8月份,市司法局专门邀请相关行业、市民代表参与了项目审查,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府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对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吸收。

吸收借鉴经验,做到科学立法。起草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和市卫健委联合组织到泰安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学习借鉴了江苏、浙江、深圳、苏州以及我省青岛、临沂等地立法先进经验,结合聊城实际,不断充实完善《献血办法(草案)》。

严格审慎论证,做到依法立法。《献血办法(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邀请市法律顾问、立法专家对《献血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

2021年11月9日,《献血办法(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聊政字〔2021〕25号法规议案。2022年6月21日,法规议案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献血办法》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聊城市第一部“小快灵”立法

孟宪东介绍,《献血办法》于2022年6月21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聊城市第一部“小快灵”立法,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小快灵”立法的要求,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法规条款压减为十条,每一条不超过三款,在立法理念和形式上的创新,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献血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问题,解决突出矛盾,有针对性地创新制度设计。

采纳市民代表的意见,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

结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献血者及其亲属所享受的用血优惠进行了汇总梳理,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

针对目前缺乏对献血者激励措施的情况,制定了“三免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可以在游览景区景点、挂号就诊以及乘坐城市公交车等方面享受优待。

在《献血办法》制定过程中,结合聊城实际,锐意探索创新,突出地方特色。依据国家标准,适当延长献血年龄,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并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可以将献血年龄上限从五十五周岁放宽到六十周岁;

规定血站应当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补贴;

明确了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应当按规定给予交通、误餐补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捐献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 出台具体方案

刘庆华介绍,在《聊城市献血办法》中,聊城充分吸收《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对聊城献血者免费用血工作进行了明确。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此外,聊城进一步扩大免费用血范围,在《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聊城市献血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三免政策”是指符合条件人员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可以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免费乘坐政府补贴的城市公交车,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充分体现了聊城对献血者的关怀关爱和认可,将更好的激励社会群众参与献血。

对于全市广大献血者关心的“三免政策”具体实施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红十字会等部门,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市方法举措的基础上,出台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发放相关证件,符合条件人员可在具体方案发布实施后,凭相关证件享受“三免政策”。

目前,计划在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逐步落实符合条件人员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的优惠政策;初步掌握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27家(含收费的10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市城区城市公交车为55条线路,涉及1230辆公交车,其它(县、市)区的具体公交车线路,待出台具体的“三免政策”实施举措时确定或参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3号

《聊城市献血办法》已于2022 年 6 月 21 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

聊城市献血办法

(2022 年 6 月 21 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献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适龄、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献血保障能力建设,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三)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四)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为献血者发放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六)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献血屋(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采血停放的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停靠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七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八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所在单位给予献血者适当的补贴或者补休。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应当按规定给予交通、误餐补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可以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免费乘坐政府补贴的城市公交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对本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倡树献血文明、献血光荣理念。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关于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褒扬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鼓励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积极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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