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年人虽然过了退休年纪,但依然在一些岗位发光发热,付出劳动领取报酬。不过,这类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受伤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一起来看翔安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
2020年,陈某(受伤时65周岁)受彭某雇佣,为吴某自建房装修提供泥水小工服务,双方约定彭某按150元/天的标准向陈某支付工钱。施工过程中,陈某在使用两轮斗车搬运砖块,途经临时铺设用于连接房屋室内和室外场地的木板坡路时,因其操作两轮斗车时重心不稳,导致斗车手柄翘起,右眼不慎被斗车手柄弹伤。
经鉴定,陈某因该起事故致右眼球脱臼,右眼视神经离断等多发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陈某起诉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关于陈某的误工费,彭某提出,虽然陈某的误工期被评定为180天,但陈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社保金,平常额外收入来源主要以打临时工为主,实际社会活动中陈某是否达到鉴定机构鉴定的“误工期180天都在误工”,无法预测也无法排除不误工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陈某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是在为彭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由此可见,陈某受伤前仍在从事劳务活动,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来源,其劳动能力并未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完全丧失,故其诉求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老年人参加劳动
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在部分涉老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认为受害老年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或者误工费应有所减少,因此请求法院对受害老年人的误工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本案陈某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劳务活动,可见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其因事故导致务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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