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遛狗不牵绳 狗主人被判赔7万余元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邹晴)遛狗牵绳日益成为了大家的共识,但也有个别例外。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张某兰与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趴在路边草丛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张某兰跟前,后掉头跑开,致使张某兰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倒地。张某兰摔倒后,沈某迅速过来将狗牵走,后又返回事发现场,开车将张某兰及其家属送至宁乡市人民医院急诊楼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张某兰受伤后在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张某兰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9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兰、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沈某在向张某兰支付了1万2000元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同时,他反悔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自己最初是出于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医院。张某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核定,张某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8000余元。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涉案犬只为其所饲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张某兰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张某兰,张某兰倒地之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然后折回现场查看张某兰的情况,开车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垫付10000元,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依《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居民小区内饲养犬只,未给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给狗拴上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兰受到黑狗惊吓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黑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6万余元。

法官提醒: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遛狗牵绳,不仅能够防止狗走丢或惊扰他人,更是对自家狗的保护。再友善的狗,遇到一些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一条牵引绳能够有效防止狗误食、车祸、走失等。狗本无错,错在养犬人不讲文明、不牵狗绳,请广大市民严格根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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