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期间
在中小学生玩闹时
偶尔发生摩擦在所难免
发生纠纷后
家长介入理应进行正确引导
但家长们爱子心切的心情
往往会事与愿违
使纠纷更加难处理
近日
津南法院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
财产损害及健康权纠纷
案 情 简 述
原、被告均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居住在相邻小区,二人打篮球结束后,因争抢骑行共享单车发生纠纷,言语激烈,被告用木棍敲击原告头部,亦将原告手机摔在地上摔坏,双方家长到场后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合意解决问题。
经报警
双方未就赔偿及责任分配等事宜
达成调解意向
故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手机重置费用等
调 解 在 线
庭审前
承办法官结合事件
发生的原因、过程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次事件双方过错程度
并考虑校友、邻居之情
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互谅互让
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原、被告双方监护人当面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监护人当庭给付原告监护人赔偿款,并对自己作为监护人在事件后续处理措施不当之处表示歉意。
同时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
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监护人
在事件后续处理措施
指出不当之处并给出建议
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原告监护人
感谢法庭的公平处理及普法教育。
被告监护人
谢谢法官,我们太冲动了,当时一心只想到了自己家的孩子,以后会注重换位思考,正确的引导孩子,这才是爱孩子的正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树立规则意识和秩序意识,加强自身文明修养,不要争抢。
监护人遇到情况后,冷静处理,切莫因爱子心切而为事件火上浇油。
注重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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