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20年8月
因非法经验危险物品(甲醇)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被依法予以罚款
2022年7月
因非法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甲醇)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被依法予以罚款
屡教不改
直到手铐上铐,方知悔改
9月14日,钟祥市应急管理局向钟祥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接案后,治安大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兵分三路开展侦办工作,一路督促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妥善保管查扣的危化品,一路做好案件衔接有关法律手续,另一路传讯犯罪嫌疑人王某。

经初查,自2017年以来,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200余吨,存放在居民区附近,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50米范围内有群众居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王某受到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仍不停止违法活动。

经有关机构专家组鉴定,王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具有现实危险。
9月15日,民警依法将王某传讯到案,其对涉嫌危险作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信息来源: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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