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兴义市一男子驾驶牵引车醉驾,被依法判刑 |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相信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

对于货车驾驶人来说

更是烂熟于心

可下面这位驾驶人

竟然醉后驾驶货车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9日,黔西南州兴义市驾驶人刘某华驾驶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往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方向行驶,23时50分许,行驶至威舍镇城区路段100米(小地名:云贵交界疫情防控卡点)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民警便将刘某华带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刘某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4.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4月14日,针对刘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兴义市公安局决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7月28日,针对刘某华实施醉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30),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8月15日,兴义市公安局将刘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至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法判刑


       2022年9月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华危险驾驶罪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华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平安出行始于心

拒绝酒驾践于行

黔西南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

拒绝酒驾不是口号

而是贵在行动

只有真正做到

才能防患于未然

END

责任编审:赵 莹     钟 婕

本期二审:姜仕杰

编务终审:石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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