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电话手表用于考试作弊 法院:犯非法提供试题罪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因担心自己不能通过考试,张某(已成年)于2021年4月5日,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只电话手表用于考试作弊,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9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0月16日、17日,张某在参加四川省第212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该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卷启用前属绝密),违规将上述电话手表带入考场,并通过手表将试题拍照发送给自己的好友郑某,由郑某寻找答案后再传送给张某以作弊。

17日,张某又用上述方法作弊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同年11月2日,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同年4月,张某在参加其他科目的考试过程中,也曾使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作弊。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张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介绍,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考试作弊严重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破坏了国家的考生制度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考试作弊行为也逐渐从“打小抄”、找人替考等个人行为,向内外联合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防范难度加大,一定程度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逐渐增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市民要充分认识作弊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做到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公平参与竞争,切勿因小失大,在人生道路上留下污点,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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