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异地就医,湖北省医保局最新通知!

日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拓宽异地就医备案渠道、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明确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改造等五个方面部署优化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性,确保我省参保人员享受更加高效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五种类型,办理层级扩大至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

《通知》提出,进一步拓宽异地就医备案渠道。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县域内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鄂汇办APP、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通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异地转诊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合理安排转诊就医。

在异地就医结算方面,《通知》明确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异地转诊人员支付比例原则上较本地就医下降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原则上较本地就医下降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同时,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支持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撤销备案,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医保待遇与在本地就医一致。

此外,《通知》提出,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各市(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为了进一步便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湖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深度对接,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完善异地就医子系统功能,规范处理流程,提高问题响应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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