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郴州市戴帽工程,规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通行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压实全市各级各部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郴州市出台了《郴州市戴帽工程“十个一律”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如下:
(一)凡是督查发现头盔佩戴率未达省、市标准,一律追究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
(二)凡是督查发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头盔佩戴率未达省、市标准,一律追究属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相关人员责任。
(三)凡是未佩戴头盔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属地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
(四)凡是加油站点未落实戴帽工程责任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凡是非标超标“摩电”车辆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凡是学生骑乘“摩电”车辆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凡是小区未落实戴帽工程责任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凡是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未落实戴帽工程责任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凡是督查发现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落实戴帽工程责任发生伤人亡人交通事故,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凡是发生涉摩涉电亡人交通事故,一律开展事故深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单位、企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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