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肇事逃逸并扔车牌,他以为可以逃之夭夭,结果后悔莫及……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

实在是令人不齿

也必定会受到

严厉的法律制裁

近日

台山警方破获一宗

涉摩电交通肇事逃逸案

抓获嫌疑人一名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台山公安交警大队白沙中队接到警情:在三合镇西华村委会路段,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而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逃离了现场。

接到警情后,白沙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由于民警得到的线索并不充分,案件侦破困难重重。但办案民警毫不气馁,继续扩大调查范围,并在台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支持下,近日将嫌疑人叶某伟抓捕归案。

在民警的询问下,叶某伟对其驾驶摩托车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向办案民警交代了事故的经过。原来,当日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事发路段准备超车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左转弯。由于距离太近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叶某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对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倒地。叶某伟起身后并没有理会和过问自行车上一老一少两人的伤势,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逃离途中将车牌(套牌)拆下扔进河中,以为这样可以逃过警方的侦查。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伟并没有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而且其驾驶的是一辆无号牌疑似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叶某伟选择了逃逸。

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叶某伟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外还面临法律的严惩!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叶某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答应会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积极筹钱医治伤者,希望能得到对方的谅解。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隐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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