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恢林一审获刑15年、罚金400万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特殊号段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同时,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邓恢林简历

邓恢林,男,汉族,1965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09—1984.08 湖北省武昌县师范学校学习

1984.08—1991.12 湖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事员(其间:1986.09—1989.06武汉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专学习;1988.12—1990.12下派通山县乡镇企业物资供销公司任副经理、副局长)

1991.12—1996.03 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03—2000.06 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其间:1997.09—1999.12华中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0.06—2002.12 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2002.12—2003.12 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2003.12—2006.01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6.01—2009.07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07—2010.10 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10.10—2011.12 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11.12—2014.10 湖北省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14.10—2015.06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长级)

2015.06—2015.08 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

2015.08—2017.07 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兼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

2017.07—2017.08 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7.08—2018.01 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8.01 重庆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党的十九大代表,市五届人大代表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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