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等20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因疫情,在押被告人、取保候审被告人同步在线受审。

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杨某、黄某某等人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伪造电工证、焊工证、叉车证等证件,其余被告人负责出售给招揽的客户。至案发被抓,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出售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万余本,非法获利45万余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向他人买卖各种伪造证件5本至200本不等,获利500元至2万余元不等。

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平台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陈某,要求其制售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至案发被抓,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出售14台钢制印模,非法获利1300余元;被告人陈某向陈某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印章10枚,非法获利1200余元;被告人梁某某向陈某某伪造出售国家机关印章2枚,非法获利200余元。

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使其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网络核验功能,通过网络与被告人李某、吕某取得联系。经协商,以每个网站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指使李某、吕某制作可核验伪造证件的虚假国家机关网站。至案发被抓,被告人李某、吕某仿照真实国家机关网站,伪造搭建了“酒泉市运政信息网官网”等6个虚假国家机关网站,非法获利3.9万元。   (王晶晶)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使用的印章等,是其在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均属于国家机密,不可制假进行贩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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