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为何能告赢安徽两家“大牌档”?律师解读商标注册边界在哪里

风口财经记者 吴思

  近日,南京大牌档与安徽“大牌档”的商标纠纷因为前者的胜诉判决浮上水面。

  此前,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9月22日,风口财经采访到两家被告方的负责人,“巢州大牌档”表示已提起上诉,“合淝大牌档”亦表态将提起上诉,两家均在正常运营。

“大牌档”争夺战

  这场商标的争夺战要追溯到今年年初。今年5月,南京大惠将安徽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指出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侵犯了“南京大牌档”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两者擅自注册并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7月和8月公布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大惠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和30万元,并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

  判决书部分内容(受访者供图)

  9月22日,风口财经联系到巢州大牌档饭店,负责人王先生表示,目前三家分店已经关闭一家,剩余两家已经改名,分别改为“巢湖市溪味坊酒楼”和“巢湖市巢州府酒楼”。“我们现在已经提起上诉,预计近期开庭。”

  合淝大牌档负责人高先生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无法接受,我们不会改名,之后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风口财经在企查查上看到,该负责人曾在2014年至今申请多次“合淝大牌档”“淝大牌档”的商标注册,但都以无效处理告终。

通用名称引争议,合法注册可维权

  虽然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都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但“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依旧成为当事双方的辩论重点。

  公开信息显示,“大牌档”源自香港地区的方言,指街边小摊。在此次诉讼中,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原告南京大惠则认为,“大牌档”非通用词汇。通过举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多部字典,证明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同时,在香港、台湾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孔中亮律师告诉风口财经,“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别开公众市场上的其他商品,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从判决书来看,在这场商标纠纷中,南京大惠胜诉在“大牌档”是其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权属无争议。虽然被告巢州方曾申请“巢州大牌档”商标,但因标识相似问题不予核准注册。而且当事者都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属于相同类似服务。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向风口财经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纠纷频发,注册需谨慎

  风口财经梳理发现,截至9月22日,全国共有259家餐饮企业使用“大牌档”作为企业名称,其中138家已注销,目前只有南京大牌档有商标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大牌档所属的南京大惠围绕“大牌档”已经申请注册296个相关商标,其中198个注册生效,多为2014年至2016年注册。除此次起诉的两家外,南京大惠还因商标问题起诉5家均胜诉。

  近年来,从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到“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案,再到今年发生的“金银花”、“马扎子”商标侵权纠纷,包含地名、原料、通用名称等日常生活化词汇的商标维权不时发生。可以看出,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同时也存在商标注册的认识漏洞。

  孔中亮律师告诉记者,“公众物品在不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不能注册成为商标或不能获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方可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风口财经注意到,此次诉讼事件中败诉的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饭店均申请注册过相关商标,但都被无效处理。

  至于原因,张宝清律师表示,企业申请的商标通过了审查注册,还有可能在之后被他人提起异议或宣告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时应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不要以侥幸心理随意抢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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