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2日,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
其中对出租汽车提供服务时
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出租车驾驶员出现
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等行为,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9月2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8月25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或者派单给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杀,未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的。
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的;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按每辆车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设施的;巡游车退出营运后,未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在专用通道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的;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未按照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的;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从事运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的;从事巡游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的;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本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逐步在市辖区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管理,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和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不得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注册的人员运营;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对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服务;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终端、顶灯和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正确使用计价器,主动出具当次发票;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或者显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张贴有关标识;
巡游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提供个性化、特需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巡游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或者通过非平台渠道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
客运出租汽车夜间载客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可以到客运出租调度中心、公安机关设置的警务工作站(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中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携带体积、重量超过客运出租汽车承载能力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的;不明确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无法行驶的;夜间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驶离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区时,不配合驾驶员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的;有可能对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巡游车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的。
— END —
来源:生活日报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