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丈夫去世 所欠债务妻子能拒绝偿还吗?

案情: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和静县驾驶员杜某为程某承揽的工程提供运输工作。工程结束后,程某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迟迟未给杜某支付运输款。2019年程某因病去世,杜某随后联系程某妻子李某,却被告知此钱为程某所欠,与她无关。无奈之下,杜某将李某起诉至和静县人民法院,索要运输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释法:

  “程某在生前拖欠杜某运输款并出具欠条,可以认定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关系受法律保护。”承办该起案件的和静县人民法院巴音布鲁克人民法庭法官欧云才次克介绍,此债务不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属于程某的个人债务,但其妻李某并未放弃继承遗产,那么遗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债务,所以李某理应偿还丈夫程某所欠债务。

图为和静县人民法院巴音布鲁克人民法庭法官欧云才次克(左一)正在为牧民们进行普法。通讯员 拉木加甫 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会因为其中一方去世债务关系就会自动抵消;即使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前,也应该先清偿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丈夫去世,所欠债务应当用丈夫的遗产偿还。

  欧云才次克强调,假如丈夫生前有不合法的债权纠纷,比如赌博、洗钱、高利贷等不合法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天山网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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