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未按约定时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4日,周某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24日,借款时由吕某在保证人栏里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特殊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周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另外,借款到期后,该银行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吕某主张过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该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关于吕某的保证责任问题,周某向该银行借款时吕某进行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周某与该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2年,周某与该银行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吕某应承担保证责任至2020年3月23日止,因该银行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吕某主张过权利,吕某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最终延吉市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息,驳回该银行要求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主债务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另外,生活中人民经常顾及朋友、亲戚之间的面子,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担保人的财产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为他人担保时应该慎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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