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 | 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如何认定?怎样申报?

一图读懂 | 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如何认定?怎样申报?

  为进一步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返乡创业和在农业创业中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优秀农民代表、示范基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2021年)>的通知》和《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2022年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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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的具体情况

下面来看看办法详情

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返乡创业和在农业创业中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优秀农民代表、示范基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印发<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2021年)>的通知》(农科(教育)函〔2021〕16号)和《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2022年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农规〔20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素质农民典型具体为近年返乡创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高素质农民初创之星(从龙岩市新农人协会会员中产生)、在农业领域从业多年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高素质农民创业之星(原则上从历年认定的新农人初创之星、大学生农创标兵中产生)。实训基地为在高素质农民培训实训教学中有一定代表性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典型和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高素质农民典型为扎根农村、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不含林业)种植和养殖、农产品加工、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农业从业者,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人为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且在高素质农民培训系统名单内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经营年限。高素质农民初创之星连续经营1年以上;高素质农民创业之星连续经营5年以上。

  (三)竞争能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规模适度(最低经营规模标准具体见附件1)、品种优良、技术先进,生产标准、品牌质量、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四)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上市严格实行批批赋码准出。近2年内接受过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且未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

  (五)带动能力。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高素质农民创业之星带动10户以上农户发展。

  (六)信用声誉。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在当地口碑好,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反映较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内个人和经营实体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第五条  实训基地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教学观摩、实践操作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技术水平较高,具备学习借鉴的理念、经验、模式或业态。产业规模参照高素质农民创业之星认定标准。

  (二)具备容纳50人以上的实训场所,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屏幕、音响设备)的教室或实训场所;交通便利,方便实训学员往来。

  (三)承接高素质农民实训任务2次以上,学员满意度达90%以上。

  (四)负责实训教学和管理的人员在2人以上;建立规范培训(实训)工作制度,管理科学、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同一对象当年度只参与一个类型认定,且三年内不重复认定同一类型。违反“非农化、非粮化”耕地保护政策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高素质农民典型申报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学历证书、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1000字左右通讯体裁的事迹材料。

  (四)产业规模相关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等复印件)。

  (五)会计核算报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六)从事动物、畜禽养殖的,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养殖备案》复印件、环评备案或审批材料复印件(蜂除外)。

  (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生产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截止到申报时间前,赋码出证记录符合实际生产情况且实行批批赋码准出。

  (八)示范带动农户情况表(附件3)、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九)“三品一标”证书、商标注册材料、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技能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高素质农民实训基地申报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4)。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培训(实训)工作制度、实训教学和管理人员名单、承接不同班次的实训照片2张以上及满意度评价截图。

  (四)其他材料参照第七条第(四)至第(九)项要求提供。

第四章   认定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报人和主体信用情况,及是否违反“非农化、非粮化”耕地保护政策等情况,并征求综治、人社、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附件5)。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填报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6),综合评价,择优筛选,按照认定名额确定初步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胶装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复核申报材料,开展随机抽查,提出复核意见,确定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复核未通过的,不予增补,复核通过率与县(市、区)绩效考评挂钩。

  第十一条  对申报人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或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后发文确认。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资金安排,确定当年度高素质农民典型和实训基地认定名额。获认定的各类典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高素质农民初创之星,每名补助2万元;高素质农民创业之星,每名补助5万元;实训基地,每个补助1万元。

  第十四条  积极为高素质农民典型搭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平台,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进一步提高优秀典型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高素质农民典型和实训基地要积极配合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及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称号和相关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高素质农民典型认定资金预算安排的年度,则不开展当年度认定工作。原《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农〔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产业规模标准

2.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认定申报表

3.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示范带动农户情况表

4.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实训基地认定申报表

5.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认定征求情况表

6.龙岩市高素质农民典型(实训基地)实地核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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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岩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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