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挪用公款近140万元,抓!

2020年11月24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接到市局经侦支队移交的一宗职务侵占案,随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据湛江市某二手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反映:2020年7月10日,他们发现公司监事陈某东在工作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涉案金额近140万元。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湛江市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监事陈某东负责车辆销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挪用及侵占公司资金近140万元用于赌博。由于陈某东在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办案民警多次追捕未果后,将其上网追逃。


2022年9月19日,在霞山公安分局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侦大队民警排查出陈某东的藏身地点,并果断出击成功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东对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东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验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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