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2022年9月26日,烟台辖区芝罘、龙口、莱阳三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来烟台法院首次集中公开宣判。

芝罘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冀某等七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冀某注册成立烟台天正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主要对外从事高利放贷业务。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冀某为牟取高利放贷的非法利益,纠集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程某鸥、曲某洋、王某翰等人,采取跟踪贴靠、滞留他人住宅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冀某为纠集者,赵某玉、张某升、王某伟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评议,合议庭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龙口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等十五人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栾某东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以渔业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栾某杭、栾某业、栾某波、栾某磊、栾某巧、范某亮等人,采取殴打、看押渔民、阻止渔船出海、扣押渔民卫星导航及拦车等手段,在港栾码头及周边海域强行收取“出海费”“卫生费”及“罚款”等,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栾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栾某杭、栾某业、栾某波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栾某磊、栾某巧、范某亮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组织,并实施了寻衅滋事、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评议,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莱阳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于某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某涛与毛某盛、林某浩(二人已判刑)等人是发小、邻居,系毛某盛恶势力组织的重要成员,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评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上述三起案件的宣判,既体现出烟台法院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面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工作措施的决心,又体现出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充分发挥法院审理案件的优势作用,全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4件,均得到回复,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下一步,烟台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打准打狠、打深打透,通过公正、高效的审理每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维护平安烟台社会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烟台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