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伤人可申请补偿?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9月28日,封面新闻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近日,省林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起草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申请补偿?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补偿规定情形的,受害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补偿调查结果、定损意见和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县(市、区),其所辖行政区域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致害情形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具体规定遵从保险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但对同一致害事件,相关部门也应当受理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补偿申请,采纳保险公司认定的财产损失实物量或人身伤害程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核算补偿额,核算结果高于政策性保险赔付额的,由政府补助差额部分。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偿范围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 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 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 较大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二)(四)和本办法其余条款中“较大损毁”是指依本办法核算的补偿金额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细则中确定的财产损失补偿起点。

不补偿范围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畜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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