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醒不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李济良 绘

  购买保险时,你注意过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吗?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只有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日晚,依某前往朋友家聚餐。因朋友家距自家不远,聚餐结束后,依某步行回家,没想到被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撞出数米远。

  事故发生后,依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依某的妻子古某在悲痛之余,想起丈夫生前买过一份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依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依某为醉酒后步行的状态,根据保险合同中“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死亡”的免责条款规定,不予赔偿。

  古某表示,依某购买保险时,她也在场,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她和依某对此内容并不知情。

  因多次协商无果,今年5月,古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依某的保险理赔金。

  庭审现场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依某酒后在马路上步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免责条款中“受酒精影响而死亡”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依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事项虽以黑体加粗形式提示,但保险公司未提供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证实工作人员在投保现场对保险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未对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另外,造成依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酒精作用,依某虽酒后在马路上步行,但并不符合受酒精影响直接导致其死亡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综上,法庭认定依某的死亡符合理赔条件。近日,沙雅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依某的妻子古某支付保险理赔金。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理赔简单等特点,往往以村为单位、村民集体购买,保险公司在承保该险种时,应当区别普通团体险,要针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说明。

  投保人也应注意,即使购买了意外保险,也不是所有意外情况都能得到理赔。投保时,一定要弄明白保单中的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

  延伸阅读

  免责条款怎样才算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是保险人需对投保人履行的义务。

  保险中,免责条款一般具有两种呈现方式,一种是集中呈现,另一种是分散呈现。不管是采用哪种呈现方式,只要是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保险人都需要作出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毛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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