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保定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量化问责管理办法》

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保定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量化问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开,全文如下:

保定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量化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落实长效管控机制,巩固提升治理成效,确保全市农村黑臭水体存量清零、动态随清,按照《河北省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管控机制实施意见》《河北省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控机制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追究范围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同志。第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各县(市、区)行政村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具体范围是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乡级以上公路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河、塘、沟渠(不含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成区)。监测指标为水体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氨氮>15mg/L中任意一项指标满足即为黑臭水体。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精准,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对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护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治理后的黑臭水体水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测或监督性监测。(二)水利部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加强河道治理与管护,促进坑塘沟渠和水系连通。(三)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置工作。(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指导农药化肥减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五)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和上报,对水体出现返黑、返臭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维护和管理;负责水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点源和面源污染防控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量化问责内容第六条 责任追究依据:按照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整治要求,各县(市、区)对排查确定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纳入市级监管清单,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时限,挂帐销号。对未纳入全市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的,但通过上级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线索,经认定核实,确认属于农村黑臭水体的,以及已整治完成被发现返黑、返臭的情况纳入问责范围。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属实的,追究乡(镇)、村负责同志责任。(一)1个村区域内,每个季度发现1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同志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二)1个乡(镇)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2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三)1个乡镇(街道)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3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四)1个乡镇(街道)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4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责任。(一)1个县(市、区)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6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二)1个县(市、区)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8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九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未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导致出现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明察暗访发现黑臭水体的。(四)媒体曝光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检查等。

第四章 移交移送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责任追究情形的,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移交移送。第十三条 涉及对乡科级干部及以下问责的,有关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收到移交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对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并出具问责意见,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再予以落实。涉及对市管干部实施问责的,将相关问题或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对市管干部组织处理的,将相关问题或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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