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修正后,在今年迎来了第二次修正。新修正的《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修正的《条例》在解决与上位法的冲突、更新宏观政策新要求、按照机构改革及区划调整更正内容、适应当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重点任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正。
在具体内容上,《条例》首先解决了与上位法的冲突。按照2018年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为此,参照新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将《条例》原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许可手续”修改为“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上级文件要求,《条例》还着眼于更新宏观政策新要求,对总则的发展方向性内容进行调整,对规划、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监管等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在养老普惠多样性的发展导向方面,《条例》将原第四十四条“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为加大彩票公益金在养老服务上的倾斜力度,《条例》将原第四十一条中的“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修改为“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为回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条例》将原第三十条中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失独、高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当优先保障入住需求”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所涉相关部门名称已发生变化的进行更正,增加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及监测评估制度等新的重点工作内容。在本次修正中,原条例中部分已过时的内容也进行了更新。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升涛 实习记者 陈煦阳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卢娅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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