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收费停车泊位免费时长调至30分钟!

日前召开的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提出,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对于不能施划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的居民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同时,将免费停车的时长由“二十分钟”修改为“三十分钟”。

配图来自摄图网

据了解,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哈尔滨市制定本规定。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等区域禁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停放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免收停车费。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时,应当遵守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泊位费;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泊位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催缴,催缴时应当明确补缴期限,经催缴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在追缴的同时,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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