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某为之前对张某所说的不当言论道歉,对张某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这是今年8月,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女)赔礼道歉。

李济良/绘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因李某性格问题,张某与其分手,但李某每天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联系张某,张某不堪其扰拉黑了李某的联系方式。李某转而不间断地给张某的亲人、朋友、同事打电话、留言,虚构张某对其实施了诈骗。
李某的行为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停止侵权,但李某一直置之不理。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停止名誉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长期给张某的亲人、朋友及同事打电话骚扰,导致张某的亲人、朋友、同事对其产生误解,还造成张某工作单位领导、同事对其不信任,使张某心理备受煎熬,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张某公开道歉。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温选涛说,名誉是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方式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及个案具体案情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选涛提醒,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当谨言慎行,使用文明语言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避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马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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