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滨州这2人多次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采集样本措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典型案例

   

10月29日,博兴县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公司2名员工多次未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

经调查,该公司员工郝某某、郝某违反政府规定,多次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郝某某、郝某予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

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核酸检测!

来源:平安博兴

编辑:孙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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