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自助结账“漏扫”75元“罚”2万?擅用私刑于法无据

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近日,有网友投诉,宁波一名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据了解,是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罚款”。此事引发老人家属不满,并报警。最后,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据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实话说,老人的“漏扫”商品行为的确不合适,此前就有类似“漏扫”现象,或有故意“漏扫”、偷盗商品之嫌。如果老人“漏扫”商品的价值,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当然,够不上刑罚,不代表就不能行政处罚了。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老人“漏扫”商品行为展开调查处理,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等。

至于超市方面的“罚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以为顾客偷了自家的东西,自己就可以任性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说法,超市对老人的“罚款”,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摆脱“私刑”违法之嫌。老人“漏扫”商品,当场就被发现,哪来的商品损耗?就算之前有“漏扫”,要弥补损失,也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不是随意报出一个2万元的数目。

而且所谓“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平心而论,在那种颇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难免惊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难说是“心甘情愿”。

“漏扫”75元土猪肉“罚款”2万元,看似小事却不小。如果顾客多次“漏扫”,这种涉嫌偷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为,冲破法律底线,更值得关注和警惕,这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短板,有必要补上“依法保护财产权利”的一课。当然作为顾客,也应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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