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董星星)11月2日9时30分,武汉市首起捕螺案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宣判,4名捕螺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

捕螺案庭审现场。 通讯员董星星 摄
4名非法捕螺者来自新洲区东港村,都姓王。4月11日6时,4人相约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新洲区阳逻街倒水河,用螺耙捞捕螺蛳。当天中午,被当地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截获。经查,4人共捞得螺蛳12袋,重717.7公斤,估价2512元。执法人员现场将螺蛳放生。

执法人员将螺蛳现场放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4人所用螺耙是长江禁用渔具,在捕捞中拖刮水底,滤洗捕获物,给水底生物的生存、繁衍环境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建议在捕捞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以修复生态。

现场收缴的螺耙。
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此提起公诉,4人在禁捕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要求对生态进行修复。
“只晓得打鱼违法,哪个晓得打螺也违法!”在法院庭审中,4名被告人连声“喊冤”,声称自己是五六十岁的农民,不懂法,并非明知故犯。“螺蛳,几角一斤,不值个钱,我们一共打了炮把(俗语:十几)袋,准备拿两袋卖个百把块赚个开车的油钱,剩下的几家分了喂鱼,没想到犯了法。”
法院调查发现,4人所在东港村紧邻长江支流举水河,村民一直有忙时务农、闲时打鱼的习惯。长江禁渔后,村民不再打鱼,但仍有人养鱼,用螺蛳喂青鱼是当地一种养鱼的方法。当地一位村干部介绍,虽然有明文规定,禁渔期内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但并未指明禁止捕捞螺蛳,不少人误以为禁渔只是禁止捕鱼,不知道在禁渔期内其他水产品也在禁捕之内。

11月2日,新洲区法院法官进村以案说法,宣传禁渔政策、知识。 通讯员董星星 摄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4人从轻处罚。
11月2日上午,新洲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5000元。4人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6个月内,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向涉案水域放流成鱼47.84公斤、幼鱼2758尾。宣判后,新洲区法院以案释法,进村向沿河附近村民、水产养殖户宣传普及长江湿地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拿到判决书,4名非法捕螺者均表示:“晓得错了,再不得搞了。”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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