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旅游领域六类“霸王条款”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进行点评。

有的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例如,乙方(经营者)为甲方(消费者)预定的酒店客房、餐饮、景区门票等服务项目均系不可退换的服务项目。律师认为,该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旅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定的合同变更权,该约定限制了旅游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如该合同是包价旅游合同,则该约定应属无效。

有的格式条款转移旅行社责任。例如,旅游者参加景点游乐项目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律师认为,该约定规避了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消费者具有安全提示义务,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或补充责任。

有的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例如,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律师认为,一方面,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有的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服务质量瑕疵责任。例如,在不减少景点的条件下,乙方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律师认为,通过该条款,经营者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调整行程,既不能减少景点,也不能降低服务质量,比如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消费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长时间行车或者夜间行车赶路等。

有的格式条款扩大旅行社的权利。例如,因乙方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行的,乙方可变更出团日期或变更组团种类,甲方应按变更后的团费标准支付费用,甲方选择退团的,需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乙方30%-80%的赔偿金。律师认为,该条款扩大了旅行社的合同变更权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的责任,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责任,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还有的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乙方(旅行社)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律师认为,该条款从法理上说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当于在对约定有分歧时,商家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某项约定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记者: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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