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庭前圆满化解海难救助案

10月24日,北海海事法院防城港法庭法官韦旭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庭前调解因同一起海难救助事件引起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3天后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2年2月28日,陈某的货船“闽恒2”轮在钦州港海域因破损进水,船舶发生倾斜,随时有沉没的危险。经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协调,钦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应紧急安排所属的“华海拖3”轮和“华海拖6”轮前往救助。两拖轮成功救助“闽恒2”轮并于3月1日协助其进入船坞。后因救助费用问题,2022年6月7日,钦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将陈某诉至北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救助款项33.63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韦旭伶认真核阅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详尽了解案情,分析归纳矛盾争议焦点;同时,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征求双方意见和调解方案。 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和追加第三人申请,后又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

在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生效后,承办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寻找调解的突破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向钦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3万元作为该案以及所涉海难救助事件一切相关事宜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撤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和解民事诉讼,撤回行政诉讼。至此,因同一起海难救助事件引起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开庭前得到圆满化解,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本案讼争的标的金额虽不大,仅有30多万元,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是一起典型的海难救助案件。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设立,一方面鼓励了救助,使得救助方能够获得相当的报酬,得以“好心好报”;另一方面也使得报酬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不致让获救方“雪上加霜”。海上危险发生时,通常情况比较紧急,来不及或者双方没有意识针对“救助报酬”进行对等谈判、理性磋商、合理确定,因此,海难救助制度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强制调整的意味浓厚,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缔约自由。具体到本案,本院并不强制适用原告公示的救助报酬计费标准,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海难救助报酬计费因素的规定,协助原被告确定本案的救助报酬金额,体现公平性。(张桂换、韦凯龙撰稿,张桂换、刘海国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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