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微信群朋友圈当宣泄平台!她辱骂情敌被判道歉并赔偿3000元

当下,微信是大家日常生活和工作必备的交流工具,微信群聊及朋友圈已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个别人却把微信当成发泄不满甚至仇恨的工具,在微信群、朋友圈恶意辱骂他人、散播他人个人信息,殊不知此种行为已构成侵权。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在微信群发泄乱发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告何某被判在微信群及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她在朋友圈及千人微信群辱骂情敌

因感情纠纷问题,何某在2021年两次致伤前男友的现任女友周某,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何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性文字并配上周某的自拍照。2022年5月,何某在一成员共1307人的微信群中发送周某自拍照及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日,何某又将周某自拍照及个人信息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

周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受侵犯,为此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周某表示,她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后,经常收到陌生人电话,严重损害她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对她的身体及精神造成持续性伤害。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某为表达对周某的不满,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周某不当的言论,并泄漏其个人信息,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周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考虑到案涉微信群人数众多、网络快速传播的特点,何某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周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周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何某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判决何某依法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何某在微信群及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若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法院将依周某的申请在本省内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何某负担,同时判决何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划重点!!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

经办法官指出,微信是社交工具,作为微信使用者,虽有权使用微信发表个人看法或者分享心情,但其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

每个公民都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得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利用微信辱骂、诽谤他人的,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借此,也提醒广大网友,遇到网络侮辱诽谤时,无需忍气吞声,应及时取证,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知多D:侵害人格权 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俊业、徐冰琪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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