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1月8日,东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吕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焦某1、焦某2、薛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纠集杨某某、李某、陈某某、王某1、王某2、董某某、杜某某、范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吕某某等人,逐步建立起以焦某1、焦某2、薛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某、李某、陈某某、王某某为骨干,王某某、董某某、杜某某、范某某、马某某及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殴打、威胁、恐吓、跟靠滋扰、泼洒污物、喷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开发区、曹县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参加成员参与实施多起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旁听庭审。
来源:东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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