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 成年儿子开车肇事 为何父亲也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喀什地区伽师县居民图某发现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轿车不见了,立即给儿子艾某打电话询问,艾某称自己开车去参加朋友婚礼。图某劝告艾某无驾照不能开车,艾某改口称是其朋友开车,图某听后再未阻止。

艾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其父亲图某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伽师县古勒鲁克乡某路段时,与受害人伊某相撞,致伊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艾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结果

伽师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艾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554306元。艾某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喀什地区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图某作为车主,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艾某驾驶车辆,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依法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并判决艾某、图某分别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损失,艾某承担60%共计316983元,图某承担40%共计21132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图某与艾某系父子,但艾某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图某虽未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可其明知艾某没有驾驶证,在得知艾某驾驶其名下车辆后,仅在电话中劝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导致艾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记管好自己的车辆,否则可能会因自己的一时疏忽,最终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麦麦提艾力·麦麦提吐逊编辑/田佳琦主编/马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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