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贵州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草案)
(以下简称《核对办法》)
并就
《核对办法》的出台背景
核对对象界定
一般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情形
家庭财产给予豁免情形
核对工作时限等方面
进行草案解读
解读一:我省出台《核对办法》的背景?
为健全完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地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斟酌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核对办法》。
解读二:核对对象如何界定?
《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员。
解读三:一般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情形有哪些?
在遵循《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核对办法》对一般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情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主要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置商品房、新建或扩建超过基本住房需求私房、豪华装修住房的”以及“有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
解读四:家庭财产给予豁免的情形有哪些?
《核对办法》着眼于进一步提高核对工作的可操作性,在财产状况豁免条款中,较《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新增加了4种情形。分别为: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基本住房超过保障需求但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死亡或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房屋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拆迁回建刚需住房、易地搬迁安置房;
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家庭或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虽未注销但长期未正常运行的;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被盗用或借用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且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调查核实证明的。
解读五:核对工作的时限?
《核对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对工作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信息以及授权资料的初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站
初审:杨 径
复审:梁 凤 王成凤
终审:周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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