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一男子为泄愤盗窃22个电瓶获刑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某因征地拆迁一事心生不满,于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先后在其家庭生活基础地辖区内所在的医院附近、小区、学校建设工地等处,多次盗窃挖掘机电瓶,共计盗得22个电瓶,经鉴定:盗窃涉案电瓶价值为2790余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将盗窃的22个电瓶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盗窃财物已全部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刘某另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生活中,我们遇事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合规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切不可意气用事,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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