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倒逼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强有力手段。记者从今天举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省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166件193人,被打击的拒执犯罪被告人数呈逐年增长态势。发布会上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审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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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法院不断加强打击拒执犯罪力度。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会签《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认定标准、追诉程序、协调配合机制等内容,合力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件的有序办理提供坚实制度保障。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99件132人,2021年审结103件137人,今年1至11月审结166件193人,被打击的拒执犯罪被告人数较呈逐年增长态势。

         前期,为更好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稳步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省法院拟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审判指南》),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于今天正式发布。《审判指南》建立了拒执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自诉标准、管辖法院等指导性规则,起到鼓励引导胜诉申请人提起自诉,推动打击拒执罪实现公诉自诉“双擎驱动”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协同执行工作稳步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

       《审判指南》全文共16条,较为科学、系统地涵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全部内容。

《审判指南》规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拒执罪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拒执罪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文本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自诉人就近启动自诉,减少中间环节。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影响执行效果的重要原因,下落不明包括主动藏匿和其他无法查找到的情形。《审判指南》第六条规定认定被告人下落不明,有按照自诉人提供的信息查找、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查找的两种途经。实践中可能出现自诉受理法院和原执行法院不同的情况,相较自诉受理法院而言,原执行法院对案件情况更加了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本条设置了按照自诉人提供的信息查找和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查找双重途径。这种规则设置,有助于加强查找被告人的力度,既有利于查找到隐匿被告人,让自诉人的胜诉权益真正实现,也有助于下落不明被告人的认定更加准确。

         《审判指南》第八条规定,自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由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调取提供。实践中,受制于诉讼能力和专业背景,胜诉权利人调取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具有一定难度,也是造成自诉“门槛高”的原因。《审判指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执行部门在了解案件情况、调取证据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明确由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调取有关证据,实现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时的有效补给。待会儿,我们还会发布典型案例,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类型化行为,有助于大家直观了解取证方向和标准。


记者 康沙

图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樊磊

责任编辑 蒋玲

审核 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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