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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泓运XX”轮配员不足
2022年7月8日,重庆江津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石门码头对重庆市XX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泓运XX”轮开展登轮检查。经查,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规定要求配备6名船员,附加规定要求:(轮机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该轮于7月7日0048时从涪陵大业码头开航上行,7月8日1536时抵达石门码头靠泊作业,连续航行38小时48分钟,但该轮未按要求增配三副1人,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鉴于重庆市XX船务有限公司是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执法人员对重庆市XX船务有限公司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轮船长许某某实施罚款、记4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畅XX”轮配员不足
2022年5月12日,宜宾翠屏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志诚码头对“天畅XX”轮检查中发现:“天畅XX”轮自2022年5月9日从泸州驶往宜宾,于2022年5月11日到达宜宾港,该轮虽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了一类船长、一类大副、一类轮机长、一类三管轮各1人,普通船员2人,但该航次船舶实际在船船员中,大副朱某所持有适任证书仅适用于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的航线,与本航次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匹配,船舶存在最低安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天畅XX”轮经营人处以行政罚款,责令配齐适任船员,并对船长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顺海XX”轮配员不足
2022年3月24日约0930时,上海XX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顺海XX”轮在长江荆州段玉南锚地锚泊时,荆州沙市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该轮开展登轮检查,发现该轮虽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了二类船长、二类驾驶员、二类轮机长各1人,普通船员3人,但该航次船舶实际在船船员中,驾驶员胡某某(胡某某持有二类船长适任证书,在船实际任职二类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仅适用于长江干线武汉至上海的航线,与本航次船舶航行区域不匹配,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处罚决定。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船舶航行需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要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您问我答
为什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会有“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
考虑到各个船舶的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根据船舶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同,特意设置“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对特定事项进行补充规定,船方和船长对此栏目要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遵守。如“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目中写有“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XX小时,须增加XX职务船员XX人”,则是考虑到如果该船舶长时间连续航行作业,可能会导致船员疲劳驾驶,船舶所有人应根据船舶的航行的实际时间增加配员。因此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指的是什么?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为什么船舶已经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但当在船的船长或驾驶部职务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签注的航区(线)与船舶航行区域不匹配时,该船可能会被视为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需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方可航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条规定: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如船的船长或驾驶部职务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签注的航区(线)与船舶航行区域不匹配时,则被视为不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该类船员如持有内河普通船员适任证书,在此种情况下,仅可在船担任普通船员职务。
船舶发生最低安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时,除了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进行处罚外,为什么还要对船长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长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因此当船舶出行最低安全配员不足时,实际上已经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船长作为船上的最高领导者,有权拒绝开航。否则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
1、船舶应在航行日志中如实、及时记录航行作业情况,以证明本船确实满足“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规定的特殊要求。
2、船长在开航前,应当根据航次计划,提前对驾驶部船员所持适任证所签注航区(线)进行核对。同时对于可能会航经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情形时,应依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提前对配员进行调整。
3、船舶配员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是最低要求,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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