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全体党员民辅警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即日起,“山丹公安”微信公众平台推出我们一⑩起学党章”专栏,带您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发布:山丹公安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