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发布7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01赵某转移、处置财产拒执案【简要案情】根据汾阳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某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汾阳法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赵某未如实申报财产,隐瞒其持有股权的情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汾阳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赵某所持有在汾阳市某公司80%的股权的中价值855212.28元的处分权予以冻结,责令其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被冻结的财产等。2021年8月22日下午,被执行人未经汾阳法院许可,擅自将其持股份的公司内部分设备转移。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也不同意转让、出租或将其持有的股权以物抵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时间得不到保障。汾阳法院掌握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赵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22年1月28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转移和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02张某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拒执案【简要案情】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赔偿款362829.4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汾阳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张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抗拒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但其称对判决不服要抗诉,后又说这件事根本没有他的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汾阳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司法拘留15日后其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从事运输业务,有收入却长时间分文不给付申请执行人,致使权利人冯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障。汾阳法院掌握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张某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取得冯某某的谅解。【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张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异议,而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法院执行置之不理,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定义务。一方面,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使申请执行人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护,还严重藐视司法权威,理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张某某及家属积极向冯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鉴于其已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03雷某某无视生效判决、多次大额支出拒执案【简要案情】根据汾阳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某某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400元、案件受理费1587元。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遂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平时以货运司机和买卖二手货车为业,月收入5000元左右,其妻子在本市一火锅店上班,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本市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后购买轿车一辆,其有能力购置房产和轿车但长期拒不执行本院判决,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始终得不到维护。被执行人雷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未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将被执行人赵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雷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雷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某具有多次大额不合理支出的情形,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采取刑事处罚警示了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引导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案发后,被执行人雷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4张某被司法拘留两次仍拒不执行案【简要案情】根据柳林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按期偿还申请人刘某本息共计184000元及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立案后,柳林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张某不予理睬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期间,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被柳林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本案经吕梁中院裁定,指定由离石法院执行。离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到庭履行义务,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到庭也不履行,离石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执行干警辗转各地调查了解,查明张某名下共有两套房产,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另外张某还有案件执行期间领取到的地质灾害补偿协议赔偿款及退出某加油站股份款项,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离石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裁判结果】经开庭审理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典型意义】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隐匿个人财产,经采取两次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让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以消极无赖态度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不可取,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


05彭某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拒执案【简要案情】2019年4月22日,梁某与彭某借款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文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彭某分期返还梁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彭某收到调解书后,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并且将其名下的房屋以165万元出售,并收取订金。梁某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彭某将售房款用于归还其本人银行贷款、他人欠款、信用卡欠款及个人开支等,仅归还梁某2万元。后彭某分5次返还原告5.4万元,由于彭某出售房屋,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文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全部执行。2022年2月27日,彭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期间,迫于压力,彭某家属代为归还梁某6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将车抵顶给梁某,并取得梁某的谅解。【裁判结果】文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已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出售房产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的家属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彭某以身试法,藐视法律红线、挑战诚信底线,明知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在变卖房产后不优先偿还欠款而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相应刑罚,以任何方式逃避、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


06张某转移家庭共有赔偿款拒执案【简要案情】曹某与刘某之子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将赔偿款支付于曹某某之妻张某。曹某、刘某与儿媳张某、孙女因遗产继承和赔偿款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及其两个女儿(均未成年)给付曹某、刘某300000元。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张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曹某、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某以需抚养两个孩子为由,目前无任何财产,不能执行本案。经岚县法院调查其银行流水明细,发现保险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将赔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但在诉讼开始前款项已全部转走,去向不明,其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劝解,张某仍不愿意说明巨额财产去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采取拘留措施,但其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女儿无人看护,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后执行干警经多方了解,得知张某的两个女儿名下各有30万元分红型保险,投保人为张某的母亲,投保时间在张某名下财产转移之后,同时又了解到张某娘家家庭状况一般,但因张某母亲非本案当事人,法院无权查询名下财产来源,根据事情发生的时间逻辑推断,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张某主动联系办案干警,履行全部义务。【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面对背负亲人离丧之痛的一家人,人民法院兼顾人情与法理,既表明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又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修复了亲人之间的嫌隙,以另一种方式实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


07田某拒不申报财产、擅自转移财产拒执案【简要案情】2017年,田某因欠刘某原煤款40万元被诉至孝义法院,法院判令田某及其妻子王某共同给付刘某欠款4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20万元,但剩余案款20万元一直未予给付,且被执行人田某接到本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后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田某于2019年10月12日将其名下位于汾阳市的一套房产以870000元转让给侯某。另查明,汾阳市某公司所占土地系向被执行人田某租赁,每年租赁费为80000元,2022年的土地租赁费已于2021年3月给付给田某,但田某并未给付案款。执行干警立即传唤被执行人田某、王某到庭,告知其拒不申报财产、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拟将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被执行人得知后受到很大震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全部剩余涉案款项交至法院账户,获得被执行人谅解,该案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法院目前所能采取的力度最大的强制措施,能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判决拒执罪只是手段,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才是目的。司法实践中,涉嫌拒执的被执行人在立案前若能及时醒悟,积极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吕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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