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内幕信息炒股获利491万元终获刑,青岛中院宣判证券犯罪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其中一起以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案引人关注。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违法所得被追缴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的前妻卜某某(二人于2019年6月离婚)系某某股份监事会副主席,2016年3月,某某股份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同年7月7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同年7月14日,某某股份复牌,并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决议等公告。经证监会认定,某某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于2016年7月7日。卜某某参加了上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6月,刘某从卜某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在6月17日至29日间,使用控制的李某等四人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某某股份股票6051043股,交易金额28710669.27元,除同年6月29日卖出100000股外,剩余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累计获利491049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证券,于敏感期后卖出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