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8日21时48分许,梁某文驾驶桂F****2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2线行驶行驶,行至2281公里1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经呼气检测仪检测,显示梁某文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驾驶人梁某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梁某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合并处罚1350元罚款。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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