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挖646根冬虫夏草获刑

12月23日,乌某某因非法采挖冬虫夏草646根,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7月4日至6日,乌某某在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使用镢头非法采挖冬虫夏草646根。同年7月12日,阿勒泰地区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乌某某如实供述自已采挖冬虫夏草的事实。

  经鉴定,涉案冬虫夏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乌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随后,公安机关将乌某某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冬虫夏草646根,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派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博拉泰·朱玛乃依办理该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鉴于被告人乌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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