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预计,2050年中国将有35%的人口超过60岁。因此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正在快速增长。且多数老年人存在慢性疾病,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对于提高治疗效果、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老年人用药相关生理特点
(1)吸收
老年人胃肠道功能减退,胃排空速度以及肠道蠕动速度减慢,导致口服药物在消化道内停留时间延长。且老年人胃酸分泌减少,胃内部pH值增大,导致老年人整体消化能力降低。
(2)分布
老年人伴随增龄,机体组成成分会逐渐发生变化。如脂肪组织在体重中所占比例增加,而非脂肪组织如肌肉、体液等所占比例相对减少。这些改变均会影响药物在体内的分布。
(3)代谢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肝血流量和功能性肝细胞减少、血浆白蛋白减少、肝药酶活性降低、影响血浆蛋白结合率高的药物、经肝药酶代谢活化的前体药物或代谢消除的药物,从而影响药物疗效或导致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4)排泄
肾脏是重要的排泄器官,伴随衰老,肾脏会萎缩变小,肾血流量会减少,肾小球滤过率及肾小管重吸收能力降低,而且部分慢性病会影响到老年人的肾脏血流灌注,致使肾血流量下降。所以经肾脏排泄的药物,即使给予常规治疗剂量,也可能因排泄减慢而引起蓄积中毒。应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必要时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用药。
安全用药指导
(1)明确用药指征,简化用药品种
老年人常患有多种疾病,导致同时使用的药品品种繁杂,过多使用药物不仅加重经济负担,影响用药依从性,而且还增加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因此为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根据患者同时使用的药品数量与不良反应发生率的关系,目前国内外提出5种药物应用原则,即同时用药建议不超过5种,而当病情需要使用超过5种药物时,应评估是否所有药物都是必需的;是否有多重治疗作用的药物替代;是否可以停用疗效不明显、耐受性差或者未按医嘱服用的药物。
(2)选择适当剂型
老年慢病患者需要长期用药时,应尽可能口服给药。对有吞咽困难的老年人,可选用颗粒剂、口服液或喷雾制剂。尽可能首选控释制剂,该剂型单位时间释放固定量的药物,不受胃肠道动力和pH值的影响,且每日服药次数较少,有利于提高用药依从性。
(3)小剂量、个体化用药剂量原则
除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消化酶等这些相对较安全的药物,老年人可按成年人剂量用药外,其他药物原则上应按成年人剂量酌情减量,尤其是地高辛、华法林、茶碱等治疗窗比较窄、属ADR高危的药物。一般应根据患者年龄、健康状态、体重、肝肾功能、病情严重程度和药物治疗指数等,以成人用量的1/2、2/3、3/4顺序用药,然后根据临床反应调整,缓慢增量,直至获得满意疗效的治疗剂量。
而对于使用负荷剂量的药物,首次用药可予成年人剂量的下限,小剂量用药主要表现在维持量上。但即使采用此法,也会因老年人个体差异较大造成治疗效果不同。因此适宜的给药方法是结合药物的药代药动学特点、血药浓度监测和老年人肝肾功能情况适当调整用药剂量,严格遵从剂量个体化的原则。特别对于主要通过肾脏原型排泄,或活性代谢物由肾脏排泄,而治疗窗又比较窄的药物更为重要。一般针对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主要由肾脏排泄的,可参照药品说明书,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调整用药剂量:
男性Ccr=(140-年龄)x体重(kg)/[72x血肌酐(mg/dl)]
女性Ccr x0.85
注:内生肌酐清除率(Ccr)是指肾单位时间(min)内,能把多少毫升内生肌酐完全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