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由黄轩、白百何主演的《欢迎光临》近期正在热播,其中31集提到的“意定监护”引起了新龄观关注。
剧情中,一直独居的马姐脑梗发作,她的儿子远在外地工作。
在手术室门口,编剧借柳阿姨之口说出了这个桥段的关键词:“多亏马姐有远见,老早就找机构做了意定监护的协议,要不像这样子突然发病,做手术连个签字的人都没有。”
何为意定监护?
它如何能够让监护人在马姐脑梗发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挺身而出、有名有份地履行监护职责,按照马姐的意愿做出医疗处置方案和健康照护安排、处理财产和人生后事等各项事务,甚至可以绕过儿女?
揭开意定监护的神秘面纱,就是今天的文章主题。
意定监护是相对于法定监护而言。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担任:
第1顺序:妻子或者丈夫;
第2顺序:父母或子女;
第3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4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应当经过民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一个成年人对于上述法定监护顺序不满意,或者不能信任上述顺序中的所有人,即可通过意定监护,指定自己在失去民事能力时的监护人。
我国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始于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该法的法律调整范围所限,意定监护设立主体仅限定为“老年人”,目的在于纾解 “老无所养”的困境。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完整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将主体扩大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随后,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的生效案例出现在上海,也是在这一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接近100例意定监护,其中约50%在上海。
2021年,该法条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详细内容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意定监护强调对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可以超越血缘、婚姻关系,以保证当事人按照自我意愿安排生命关键问题。
意定监护和遗嘱不同,遗嘱解决的是当事人离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而意定监护解决的是生前民事法律行为,关系的是老人生前如何安度晚年、能否保证个体自由、尊严和权益。
正如《欢迎光临》所描述的剧情:独居的老人以及失智失忆的成年人,一旦需要开展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将非常麻烦,意定监护公证可使当事人的住院医疗和大病监护等问题得到解决,这将为社会适应新型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2021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已经超过2亿,占全国人口的14.2%,比2020年上升0.7%,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老年人的监护形势也更加严峻,因此涌现出了不少意定监护的案例。
根据《发展中的上海意定监护公证》显示,2017年10月~2019年6月期间,普陀公证处办理的180个意定监护典型公证案例中,年纪最小者仅20多岁,年纪最高者有90多岁,其中年龄在70岁-90岁的老年人比例最高,达到70%。
分析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的原因及目的,其中家庭矛盾达到全部样本的44%,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以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法定监护也许并不能真正保护被监护人,而意定监护为处于此种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例如,与配偶存在矛盾者,他们不放心未来对方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在子女对其很关心、有所照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首先考虑指定子女做监护人,目的就是排除配偶的法定监护权。
子女不孝,且没有配偶可以依靠的情况下,当事人会指定同事、朋友或邻居作监护人,但也应考虑到与当事人同龄的同事、朋友或邻居,能否避免先于当事人失能失智,能否真正发挥监护职责。
总的来说,申请意定监护者,老年人集中在孤寡、独居、留守老人,老年再婚、同居群体;
中年人主要是心智障碍子女家长、失独家庭、婚姻危机夫妻、单亲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家庭、特殊疾病患者、精神医学需求者;
年轻人集中在LGBTQ群体、丁克等。
为使意定监护发挥最大效力,在国际经验中,意定监护还常常财富传承工具(例如:遗嘱、保险、信托等)综合应用,不但可以防范风险,还能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
2020年底,一部纪录片让“上海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成为新闻焦点。
在上海宝山区,一位88岁的高龄老人由于老伴及唯一的儿子(未婚)相继去世,生活基本无人照顾,逐渐和小区的水果摊老板产生了浓厚的感情,甚至老人生病抢救都是水果摊老板将其送到医院并进行照护。因此老人出院后,毅然决定将水果摊老板及其家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同时在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决定待自己百年之后,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遗赠给水果摊老板。
意定监护包括人身照护和财产监护,强调的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让渡和保护,保障当事人生前的权益。
如果当事人希望安排自己的遗产,还需要通过遗嘱公证和信托进行安排。本事件中的300万元房产,就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范畴。
遗赠扶养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与非直系亲属的扶养人达成“你给我养老,我将财产赠与你”的协议,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了生活保障,增加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概率。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是互为条件、履行义务的协议,只要扶养人愿意为当事人养老送终,即便二者是陌生人,也能够签署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
不单单是个人,该协议也可以和组织签订,比如和养老院商议,由养老院负责养老送终,去世后财产归养老院所有。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该法条同时也被《民法典》收录在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于财产方面的支配需求比较多样化,仅靠遗嘱就显得较为单薄,此时,意定监护就需要与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结合使用,尤其是信托工具在意定监护中具有巨大优势。
信托制度强调的是财产的隔离保护与传承。信托与意定监护结合,既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指定监护人的要求,关注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又能发挥信托的财产管理优势,满足当事人对于财产处置的要求,实现“人财两全”的保护与传承目标。
2020年,我国第一例意定监护与信托结合的案例生效后,这种结合的方式逐渐在国内得到应用,尤其受到心智障碍子女家长的欢迎,具体从“未来服务孩子的人+未来用于孩子生活的钱+未来服务孩子的配套机构”三个方面尽早开展人身和财产的规划和安排,这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应用已经非常成熟。
我国信托行业也正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渐进式尝试。中国信托业协会在2022年出版的《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首次将特殊需要信托(Special Need Trust,简称特需信托)单独列为一个专题研究课题,并将该业务定义为: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资金或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包含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其他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管理及运用财产,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
现代文明的成年监护制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年的连续改革,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同时保障特殊需要人群的权利诉求。
日本有12个相关条文、韩国有8个,相比之下,中国内地的意定监护立法及实践都尚在初期。
由于监护人是委托人生命后期阶段的人生拐杖,具有责任大、长期化、专业化的要求特点。因此,在日本,专业人员或机构担任监护人的比例最高。
例如在2021年1月~12月,东京家庭裁判院本厅及分部审理的成年意定监护案件中,亲属监护人的比例为19.8%,第三方专业人士担任监护人的比例为80.2%。
在专业人士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中,律师监护人的比例为25.9%,司法书士监护人的比例为37.7%,社会福祉士监护人的比例为18.16%。
但是随着老龄化、单身化、少子化的影响加剧,日本专业监护人的缺口也在逐步扩大,为此,早在2011年,日本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市民监护制度”,即除了由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监护人外,构建以普通市民担任的监护人的支援体制,为其开展系统培训。
作为全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最多的城市,上海已在2020年8月起探索开展社会监护服务,并已经成立了国内首家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还有一重问题是,谁来监督监护人?
在日本,意定监护配套有监督人制度,当办理人进入失能失智阶段后,由法院指派监督人,其中,律师及司法书士的占比达到85%以上。而在中国内地,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
上海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是中国首批意定监护公证人,他所经手的诸多案例中,没有监督人的占到90%,许多委托人出于对监护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监督,这其实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监护人的道德、能力等不确定因素。
从日本的先行实践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还亟待发展完善,好在它已经给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口子,能够帮助一些需求急迫的老人、特需人群等。
回归到为养老兜底的文章主旨。为了保障养老事务的连续性,日本已经将监护监督人的法律服务与遗物整理、家族信托、养老看护计划、遗嘱、继承税务筹划、死后事务委托、甚至心理咨询等事项打通,形成了完善的服务体系,为人生下半场做整体规划安排,核心在于对“人”的关怀。
对于我国而言,如何真正“以人为本”,将人身需求嵌入各项法律工具,结合金融、医疗、养老等服务资源,让当事人尽可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完成最后阶段的生活,还需整个社会共同发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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