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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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梦华录》中的离婚桥段

在热播剧《梦华录》中,女一号赵盼儿(刘亦菲饰)、女二号宋引章(林允饰)、女三号孙三娘(柳岩饰)都有过和丈夫离婚的桥段。

赵盼儿原本与欧阳旭有婚姻,赵盼儿曾替欧阳旭置办过田产,资助他去参加科举。

谁曾想,欧阳旭高中探花后,被高官高鹄看中,选为女婿(宋代确实有榜下捉婿的传统,士子高中后,达官贵人会与其联姻)

欧阳旭背信弃义、始乱终弃,抛弃了赵盼儿,想用80两黄金了断两人的婚约,结果赵盼儿开价500两。

最终经过重重波折,赵盼儿和欧阳旭这个渣男断了联系,成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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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亦菲赵盼儿剧照

宋引章和周舍的离婚,则打了官司,最终在赵盼儿和顾千帆的帮助下,周舍写了休书,并归还了宋引章带来的嫁妆。

孙三娘则是丈夫傅新贵出轨,被丈夫抛弃。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梦华录》三个女主都遭遇过一段失败的婚姻。

众所周知,《梦华录》的历史背景是在北宋时期。

准确来说,是发生在1012年到1022年这十年间。

因为,《梦华录》里皇帝(保剑锋饰)历史原型是宋真宗赵恒;剧中皇后(刘珂君饰)的历史原型就是宋真宗第三位皇后章献皇后刘娥。

刘娥被正式册封皇后的时间是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

宋真宗驾崩的时间是在乾兴元年二月十九日(1022年3月23日)

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梦华录》皇帝剧照,他的历史原型是宋真宗赵恒

现在问题来了,真实历史上宋朝女子离婚和电视剧里有什么不同吗?

02、宋朝婚姻法律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在各大非大一统王朝中,影响最为深远。

宋朝也是中国古代一个社会变革比较大的封建王朝。

文化上上,宋朝崇文抑武,推崇文治,科举制度逐渐兴盛,文风鼎盛;

政治上,宋朝加强中央集权,实行强干弱枝政策,在五代十国乱世的基础上,门阀逐渐衰亡,退出历史舞台。

经济上,宋朝商业与前朝相比迎来一个大的发展期,不抑制土地兼并,鼓励田宅买卖,市民阶层逐渐兴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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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反应的宋朝开封商业繁荣景象,这并不代表宋朝是一个富裕的朝代,这是对宋朝最大的误解

这导致宋朝人的婚姻观念受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比如,唐朝时期婚姻非常注重门户,宋朝虽然也讲究“门当户对”,但与唐朝相比,更看重家学门风和个人能力品行修养,同时也愈发趋向保守。

当然,宋朝婚姻保守与后世明朝、清朝相比,还是小巫见大巫,远不如明清的死板变态。

说起宋朝的婚姻法律,必须说到唐朝。

宋朝是一个用法非常严苛的朝代,继承了五代十国时期的“乱世用重典”思想,但宋朝始终没有制定一部自己的法律。

宋朝的法律《宋刑统》沿用的是唐朝的法律《唐律》,只不过宋朝法律比唐朝更为严苛而已,同样的罪名,宋朝处罚力度远比唐朝重。

宋朝婚姻制度,也继承唐朝婚姻制度。

仍然以父权和夫权为主,女性仍然处于绝对的下风。

男人的权利从法律上得到了更大的保护,女性则权利小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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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乐图》局部

比如,宋朝严厉打击自由婚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父权社会父亲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违背。

比如,宋朝赋予丈夫很大的权利,妻子只有

符合“七出”或“义绝”条件,丈夫凭借一纸休书就可解除婚姻。

因此,《梦华录》中三位女主的丈夫才可以如此有恃无恐地始乱终弃。

03、宋朝女人离婚的权利

与此同时,宋朝法律又赋予了妻子一些合法的权利。

比如,丈夫也不是可以任意休妻的。

古代丈夫休妻有个合法的理由——“七出”,分别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这固然是古代婚姻法律对女性的最大压迫,同时从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性。

《宋刑统》规定:

“诸妻无七出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意思是但凡妻子不在七出之列而被丈夫休妻的,都要受到法律严惩。

就算妻子犯了七出,但是如果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丈夫依旧要受罚。

(具体执行情况,暂不讨论,实际上当时有很多人无故休妻照样屁事没有,逃脱了法律制裁)。

而且《唐律》规定: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意思是妻子要在50岁以上无子才能以无出为由休妻。

而《宋刑统》则将年龄限制在了49岁以上。妻子年过49岁才符合因无子。

更为重要的是,《宋刑统》规定,“若夫妻关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意思是如果夫妇双方真的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的,不会受到惩罚。

(古代把离婚称作和离)

因此,宋朝存在一定的离婚自由,宋朝允许妻子提出离婚,赋予了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合法权利。

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如果丈夫没有赡养妻子的能力,妻子是有权利提出离婚的。

“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

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提出离婚。

“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

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上对妻子离婚、改嫁基本秉持“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

当时的社会风气并不以再嫁为耻,也不会歧视再嫁的妇女。

很多人以为宋朝没有离婚自由可能是受理学思想影响。

北宋理学家程颐确实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其实,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女子再嫁。

程颐有个兄弟就让自己女儿改嫁了,程颐高度赞扬道:“嫁遣孤女,必尽其力”。

宋朝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曾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实际上,宋朝社会出现了很多改嫁现象。

比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就曾改嫁给朱家,范仲淹还改名朱说,后来才认祖归宗。

范仲淹晚年时期曾设立义庄,范仲淹规定: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比如,宋真宗的皇后刘娥,在嫁给宋真宗,本身就是银匠龚美的妻子。

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梦华录》皇后剧照,她的历史原型是宋真宗章献皇后,章献皇后本是成都银匠龚美之妻

比如,宋仁宗的第二任皇后慈圣光献曹氏,在嫁给宋仁宗之前,也有过一段婚姻,她就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位改嫁的皇后。

因此,对于宋朝人来说,合得来则合,合不来则分,离婚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因此在宋代,离婚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事情,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这与后世明清,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04、离婚财产

宋朝不仅从法律上保证妻子的合法权益,而且离婚时对妻子的财产也有所保护。

宋朝法律规定规定,“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

也就是说嫁妆是名义上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女方的私产。

丈夫在和自己兄弟分家时,妻子的嫁妆不算夫家财产。

嫁妆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妻子所有,妻子既可以拿出来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

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也是有权带走所有的嫁妆的。

这也是宋引章之所以能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原因。

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女乐图》局部

《梦华录》这个桥段还是比较真实地还原了宋朝历史面貌的。

遗憾的是,宋朝以后,妻子就没有了这项权利。

元代《通制条格》明确规定:

“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更是明文规定:

“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也就是说,从元朝开始,女子一旦嫁人,她的嫁妆就归夫家所有。

因此,如果宋引章生活在元、明、清,无论赵盼儿有多聪明,也无法帮宋引章要回她的嫁妆。

真实的宋朝:离婚很普遍,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嫁妆归妻子所有

宋引章如果生活在元、明、清只会更惨

因此,自宋朝以后,中国古代女子社会地位越来越低,逐渐成为男子的附庸,彻底丧失了独立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宋朝是中国古代女子最后的“好时代”,当然,这是与元明清比较而言,远不能和现代相比。

总之,历史并不是一直在进步,有的时候还存在着一定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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