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生前购买基金 为分遗产婆婆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

2016-08-10 18:00

核心提示:儿子刘军去世,儿媳将儿子生前购买的基金赎回,婆婆要求继承该部分财产。昨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婆媳争夺儿子遗产案划上了句号。那么,这场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呢?

中国搜索郑州8月10日讯 儿子去世后,儿媳将儿子生前购买的基金赎回,婆婆能否要求继承该部分财产?2016年8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婆婆最终分得基金赎回款的1/6。

现年32岁的李明丽(化名)是郑州市惠济区人。2013年,因一场车祸,她的丈夫刘军(化名)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一下失去了主心骨。随后,李明丽带着儿子明明到了娘家居住。

2015年8月,刘军的母亲赵翠红(化名)偶然得知,刘军留下了一张捆绑购买基金的银行卡,基金已被李明丽于2015年6月赎回,赎回款共计8万9千余元。

随后,赵翠红找到了李明丽,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而对于如何分割,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16年3月,赵翠红一纸诉状将儿媳李明丽及孙子明明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儿媳、孙子共同继承刘军名下的基金8万9千余元,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刘军意外死亡,其遗产应当依法予以继承。本案诉争的财产属于刘军生前夫妻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应先将该基金赎回款分割一半给其妻子李明丽,剩余的一半为刘军的遗产,再由三继承人均分,即原、被告各分得该部分遗产的1/3。由于该款项全部由被告李明丽占有,李明丽系明明的监护人,属于明明的部分应由其代管,故李明丽应退还原告赵翠红基金赎回总额的1/6。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军在银行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中的2/3共计5万9千余元归被告李明丽所有;另1/6共计1万4千余元归被告明明所有,由被告李明丽代管;被告李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翠红支付基金赎回款中的1/6共计1万4千余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洋 通讯员 鲁维佳 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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