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数博会官方公众号推出“数博声音”专栏,持续更新2022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系列论坛精彩回顾。其中,在“场景大数据”论坛精彩回顾专题中,“数博会”公众号推送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贵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玉明的“数博声音”——《场景定义数据交易》。连玉明委员在发言中指出,数据只有“用”才能产生价值,数据只有“通”才能放大价值,数据只有“聚”才能共享价值,这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基本逻辑。
连玉明委员认为,“三次融合”是场景大数据价值最大化的进阶循环之路,这“三次融合”分别是“场景×数据”实现数据价值再造、“场景×数权”破解数据价值最大化和“场景×交易”催生数据交易市场。现将连玉明委员的发言全文转发,与读者共享。
场景定义数据交易
——在2022数博会“场景大数据”论坛上的发言
连玉明
2022年5月26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非常荣幸我们通过“云端”在这里相聚,共同参与和见证2022数博会“场景大数据”论坛。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场景定义数据交易”。
我们经常这样说,让数据“聚”起来、“通”起来、“用”起来,意思是在讲,数据只有“用”才能产生价值,数据只有“通”才能放大价值,数据只有“聚”才能共享价值,这就是数据价值最大化的基本逻辑。如果这个逻辑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三次融合”是场景大数据价值最大化的进阶循环之路。这也是今天我向大家汇报的主要观点。
第一次融合:
“场景×数据”实现数据价值再造
场景与数据实际上是“数据价值再造”的两个方面,数据离不开场景,有什么样的场景就会有什么样的数据。场景和数据融合的程度,决定着数据价值释放有多大、有多深、有多广,决定了数据价值再造这样一个逻辑能否向深度和广度进行发展。围绕场景与数据的深度融合,我讲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个基本观点是,场景大数据的持续运维、迭代升级实现“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融合蝶变升级。数据资源化是激发场景大数据价值再造的重要基础,数据资产化是实现场景大数据价值再造的核心环节,而数据资本化是拓展场景大数据价值再造的根本途径。其中,数据资本化通过数据交易等活动来实现数据资源要素的社会化配置。通过这样的配置过程,打通了数据资产链和数据价值链,进而催生数据资源市场、数据元件市场、数据产品市场,这就是所谓数据要素的“三级市场”,通过“三级市场”的迭代来实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次蝶变。
第二个基本观点是,场景大数据的持续运维、迭代升级遵循“场景大数据—行业大数据—城市大数据”融合创新规律。应用场景一旦遇到大数据,这个场景就必然被激活。而这种激活的场景必然释放出两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场景的融创力,第二种力量是场景的驱动力。这两种力量推动场景大数据融合为行业大数据,进而催生形成城市大数据。这种融创和驱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平台企业不断涌现和平台经济不断生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场景生态圈”。在这个“生态圈”中,场景大数据纵向可以形成“链”,横向可以形成“群”,这种“链”和“群”的连接,通过持续运维、迭代升级,便形成了平台经济的产业集群。这就是场景大数据所释放的经济能量。
第三个基本观点是,场景大数据的持续运维、迭代升级激发“数字竞争力、算力竞争力、场景竞争力”融合乘数效应。数字竞争力、算力竞争力、场景竞争力应该说是构筑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的三大支柱,这也是我们在数字经济研究过程中发现的一个重要规律。数字竞争力通过数据应用赋能数字经济增长,算力竞争力以算力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场景竞争力以场景应用拓展驱动数字经济变革。因此,数字竞争力决定数字经济发展的高度,算力竞争力决定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场景竞争力决定数字经济发展的广度。数据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与场景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核心推动了数字竞争力、算力竞争力和场景竞争力的融合迭代。当然,这种迭代、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物理叠加”,而是一种持续运维背景下的“化学裂变”,这种具有“化学裂变”的乘数效应决定了场景数据的价值再造。
第二次融合:
“场景×数权”破解数据价值最大化
如果说第一次融合是场景大数据价值跃升的基础,那么第二次融合——场景与数权的结合,就是实现场景大数据价值跃升的关键,这也是破解场景大数据价值再造、释放数据价值的重中之重。对此,我讲三点基本认识,供大家讨论:
第一个基本认识是,数据在交易过程中遇到最大的难题,我们把它叫做“三难”,数据“三难”就是数据的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
这三大难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比如,从数据权来讲,数据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权益?我觉得在理论上、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定价来讲,数据交易最重要的是数据定价,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作为能够参与分配的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它的贡献来进行参与分配、实现价值,那么前提就是定价,而定价就必须进行评估。
那么,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资产,怎么进行评估?我觉得在理论界、实践界也是需要探索的一个问题。当然还有一个更难的问题,就是数据监管。如何在监管与创新、在监管与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觉得这也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需要探索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监管过严必然扼杀创新的积极性,而监管过宽又会导致在平台经济数据发展中带来的种种乱象,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得不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数据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们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紧接着我们又颁布了《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我觉得这些法律对于维护数据经济和促进数据经济发展必然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对于数据确权、定价、监管,还没有明确它的法律意义,或者说在法律的界定上,如何进一步地明确数据确权、数据监管、数据定价,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是需要我们探索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我觉得我们真正去实现场景数据的价值还是比较难的,场景大数据拓展的空间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个基本认识是,数据的确权、定价、监管这“三难”中最难的是数据确权,而数据确权中的数据权属,也就是这个数据是谁的、谁是数据的主体,这个问题随着场景的变化而变化。
数据不同于一般的物,数权不是物权。我们讲物权,《民法典》里面讲物权,是一物一权,具有排他性,而数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权,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它可以是一数多权,不具有排他性,而具有共享性。所以我们经常讲占有权是物权的本质,共享权是数权的本质,而这种共享权往往是随着场景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场景可以有不同的数据权属,会衍生不同的数据权利,不同的数据权属、数据权利相应也会有不同的数据主体。所以,对一个数据集来讲,它往往是多主体、多权利、多权属的,这种多主体、多权利、多权属往往随着场景的变化和场景的不同而发生变迁、发生迭代,这就为我们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数据权属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的。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场景大数据的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局限。
第三个基本认识是,探索场景化是不是可以成为界定数据产权的有效方式。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各界对数据产权的界定方式远远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形成权威的方式方法。采取场景化的方式来界定和划分数据产权,最重要的就是将数据产权的核心抽象为数据利益,从区分利益的角度,对数据产权进行界定和划分,并以此为基础,不断从特殊性中归纳普遍性,找到数据确权的内在规律,也就是不同场景状态下激发出的数据集,会产生不同的数据权利主体,也会衍生不同的数据权利。这样做的优点在于我们既能够摆脱数据产权界定的学理之争,也能从数据产权分配非此即彼这样一个长期无法找到平衡点的困境中走出来,为我们用场景化界分数据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三次融合:
“场景×交易”催生数据交易市场
在数据与场景、数权与场景深度融合的基础上,最终会进入场景大数据价值跃升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场景大数据融合创新的高级阶段,用我们的主题来讲就叫“场景定义数据交易”这样一个阶段,就是场景与数据交易的融合。这种融合进一步催生数据交易市场,为数据要素市场奠定坚实基础。我们的研究得出三个基本结论:
第一个基本结论是,数据运营离不开场景,核心是数据授权。
数据运营是数据交易的起点,是数据要素市场中的“一级市场”。当前的数据运营大多以数据流通为主,这种单向服务的模式难以充分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只有通过数据交易和数据场景具体结合,才能发挥数据效用,助推城市解决难点,帮助企业解决痛点,并不断生成新的数据,形成业务与数据、场景与数据融合的闭环。在推动数据场景化运营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合规形式,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级分类授权使用,在获得政府部门授信和数据主体授权后进行分类开发利用。这样既能保障数据主体的隐私安全,又能够释放和挖掘数据的红利。
第二个基本结论是,数据交易离不开权利,核心是数权流转。
我们讲的数据交易核心是数权的交易,数据确权是数据流通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数据客体的独特性、数据主体的多元性、数据价值的增益性,数据权属不同于传统物权,可以被直接支配,不宜采取绝对的、传统的确权路径。在数据全生命周期中,有不同的支配主体,其权利并不完全属于某一个特定主体,而是随着场景的变化不断地衍生不同的数据主体。由此来看,数据交易的标的虽然是数据,但实际上数据交易的核心是数权。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我们谈数据交易,交易的是特定场景下数据的使用权。只有通过数据使用权的价值挖潜和流转增益,激励数据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并依据具体的场景进行收益分配和监管,才能最终达成收益共享,实现数据交易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个基本结论是,数据市场离不开规则,核心是数权制度。
数据交易市场是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数据交易市场,就谈不上数据要素市场,也谈不上数据要素的市场化。当下,围绕数据确权、价格生成、可信流通等关键性问题,构建规则清晰的成熟的数据交易市场,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场景大数据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理念、新的思维和新的路径。当我们致力于推动场景与数据的融合,并依托场景的变化设立相应数权制度,场景化的交易模式就有助于我们构建规模化的数据交易的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来推动规则完善的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的成型,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体系支撑和制度保障。
最后,用一句话来作总结,那就是:“场景×数据”融合产生的是物理反应,数据属性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场景×数权”融合产生的是化学反应,有价值的产生;而“场景×交易”融合产生的是核反应,产生的是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下的数据交易市场和数据要素市场,它的核心就是场景定义数据交易,数据交易释放数据价值。因此,可以说,场景大数据是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新业态下的高级阶段,是数字经济释放价值的重要源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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