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六年,多次要求这些“失信”的P2P平台返还无效债务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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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P2P行业的监管不断的加码,以至于34省约5000多家P2P监管清退,也就是在这样的监管下,出借人回款的呼声越来越强,借款人在以36%利率红线为基准的还款,超36%利率红线拒绝偿还这也成为了借款人维权的一种方式,而也就是因为这样的客观原因,P2P行业贷后逾期风控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他们对外宣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是合法合规,但是却拒绝披露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这些P2P平台甚至于还对外宣称合法合规,但是经营核实他们都处于“非法经营”的状态,甚至于因为他们的“非法经营”,不少P2P平台在强加监管的环境下跑路失联,没有跑的平台随着打着为了“出借人”利益的幌子,但是在兑付的过程中却频频被爆出“兑付难”的情况,搞的一众出借人可谓是“怨声载道”。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借款人以综合年化利率36%利率红线为基准偿还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向法律要求,而且在《规定》中分别对P2P(网络借贷)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做出调整,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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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自2013年以来,P2P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而滋生出来的砍头息、月管理费、月服务费、月担保费、月保险费等等诸多虚增费用以及逾期后风控催收涉及软暴力、威胁、要挟、辱骂等综合性问题不断,这也加速了P2P行业快速消亡的直接客观原因。

准确的来说,这些P2P平台所隶属公司的特性本身属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稍微接近的P2P平台所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内涵盖金融信息服务,但是在其公司经营范围内同时也出现了“金融业务除外”的相关字样,客观的来说,这些公司如果想要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必须按照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网络借贷就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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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如果未按照该规定执行的P2P平台,均不符合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的特性,准确的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但是,从信贷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P2P平台并未按照规定未履行信息的披露责任,甚至于有些P2P平台即使披露了相关的运营数据,但是涉及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主体信息的时候,P2P平台并未履行,而且在披露的信息中也存在大量虚假构造的信息,对于借款人的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款人银行实际到账金额存在刻意隐瞒。

从客观的事实来讲,多借款人以及相关部门要求P2P平台在其隶属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以及要求P2P平台披露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主体信息,但是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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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借款人群体不断遭受到“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甚至于在侵害的过程中不仅仅冒充公检法公务人员,而且,还通过不断的恶意读取借款人手机个人隐私内容,试图以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为“要挟”强迫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还款义务的受害者偿还法律上的无效债务,而这些借款人到底欠不欠钱,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却无法核实。

在P2P平台监管这六年以来,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一直都存在,而且一直都在持续的侵犯借款人以及履行完还款义务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还通过非法获取的借款人个人隐私信息威胁及要挟的方式,强迫借款人接受并偿还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债务,这让更多的受害者“苦不堪言”。

徐亮同时还表示,按理说监管这六年,P2P平台本应走向正轨,信贷催收行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却因“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讨债行为,一直在违规打破这样的格局,导致借款人想要和P2P平台进行协商,但是因为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存在,打破了这原本要面向合规的P2P市场格局,导致于截止到目前,信贷催收仍然处于一种“灰色产业”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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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借款人表示,我们都已经按照法定利率的最高红线36%偿还了债务,剩余的根据2019年10月最新的规定,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也就是说,超过就是“高利贷”,国家可以对此定罪。

所以说,当我们的贷款利率年化利率超过36%的时候,我们停止还款也只是遵守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在我们依法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以后,这些P2P平台以及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继续用非法获取的个人隐私骚扰我们或者我们的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人,这既是“敲诈勒索”行为,也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一种行为。

还有的借款人表示,他们还款的利率基本上超过120%了,严重的超过国家规定的36%利率红线,而当我们要求P2P平台返还超36%以上的无效债务时,对方不仅不依法偿还债务,甚至于还利用“身份不明”人员对于我们“所欠”的无效债务进行催收,其中在催收的过程中,他们还利用各种短信以及短话对于我们进行威胁,强迫我们偿还剩余的无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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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所以说,现在并非是我们欠P2P平台的钱,而是P2P平台欠了我们的钱,但是,我们没有他们那么“丧良心”,我们不会采取非法的手段去恶意骚扰这些P2P平台,只是寄望于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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