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河南村镇银行案件侦办取得重大进展。“取款难”背后涉及30多家互金平台。
前些年,金融领域的乱象是P2P,P2P让大量投资人(绝大部分是中产家庭)损失惨重,有些案件至今法院还没走完流程。同一时期,“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上一轮牛市,互金概念股牛得不行。
随着河南村镇银行案件进展,网上的讨论逐渐宽泛和深入,比如有人开始讨论互联网平台有无责任问题。主流意见认为互金平台在本次事件中起的作用是在“导流”。
互联网平台究竟是在“导流”还是在“销售”? 区分这两个概念对本次事件案件走向意义重大!
1、先说导流:
第一:从法律层面看,个人理解导流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受广告法约束;
第二:从网页界面链接跳转流程看,我们点击链接后,它是直接跳转到另一个网站上去。
比如我们打开某浏览器,它有一个首页界面,页面上有一些网站导航,我们随便点击一个,就会跳转到另一个网站上去。而后面所有的操作都在那个特定的网站上全部完成。
2、网络销售呢?
第一:从法律层面看,网络销售终究是一种销售行为。要知道,销售的东西有问题,商家是有责任的。
第二:从网页界面链接跳转流程看,这个大家很熟悉,比如在某东、某宝买东西。
那在本次村镇银行事件中,各大互联网平台究竟属于哪种行为呢?
在理财投资领域,我绝对属于保守派,不但P2P没接触过,连某宝都不参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产品也是没有碰过。存款、基金、股票都是直接在银行、券商搞,手续费是高点,但心里踏实。
但为搞清上边这个问题,我专门下载了某互金平台APP,点击它的某个产品展示链接后是这样的
然后点击“立即购买”,就需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支付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这个流程与上边说的导流明显是有很大区别的。
今年7部委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其中有这样一条是这样的:
五、数据安全是监管底线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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