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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打白条”服务,先消费后付款,并约定高额利率,真的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6日,某汽修公司通过亿象电子商务(贵安新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象电商”)运营的亿象汽配平台签订《白条用户服务合同》,约定由亿象金服科技(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象金服”)为其提供白条消费性授信融资服务。汽修公司可以在白条授信额度内使用白条向亿象汽配平台合作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
当汽修公司使用白条在亿象汽配上进行购买汽车配件消费后,签收订单后,亿象金服即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通过融资渠道获得的融资款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协议签订后,亿象金服如约向汽修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融资服务,其在亿象平台上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共使用白条消费了43笔,消费本金共计54714元,每笔白条消费使用期限均为90天,现上述43笔白条使用期限均已届满,汽修公司在偿还消费本金4765元后,剩余消费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服务费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于是,亿象金服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消费本金及利息50873.3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白条使用期限内未支付的服务费1498.47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白条使用期限届满后逾期利息15862.20元(按逾期利息按照未还本息的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实际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
判 决
《白条用户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汽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亿象金服消费本金人民币49949元,并仅需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
争议焦点
亿象金服的运营模式是否合法?《白条用户服务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判决解读
1. 从业务行为来看
亿象金服等服务商的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合法,但实质上违反我国银行业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本案中白条消费服务商(亿象金服、亿象电商、深圳前海公司)通过设立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授予信用额度用于消费支出,会员之间用额度进行交易,从亿象金服的会员之间可以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套现,会员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可以通过收入或支出获得相应资金,其该行为实质上就是授信行为,属于金融机构才能具备的授信行为业务的主要特征。
2. 从服务商经营的模式来看
亿象金服主要是通过发展会员的模式,即只要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主体均可注册成为服务商网站会员并签订《白条用户服务合同》,其从事的该行为的对象是具有不特定性的。
3. 服务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质
明为理财盒子,实为通过该网站以借款、放贷为业务,且《白条用户服务合同》及附件《白条消费性授信融资用户服务合同》约定的用户按欠款总额(未偿消费本金和服务费的合计余额)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大大超出普通民间借贷的利率,该行为收取逾期利息或者服务费具有营利性质。
4. 服务商的行为具有经常性
服务商通过向每笔垫付交易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0.05%/日),该收取每笔交易的服务费的行为具有经常性的特征。
因此,亿象金服与不特定对象签订的《白条用户服务合同》的行为实际上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并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违反了国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管理规定,属于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关于认定无效合同情形的规定,案涉《白条用户服务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中,电商“打白条”服务十分常见。但一旦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则会直接构成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电商垫付后,付的消费本金应当偿还,但垫付期间的利息,法院只能按照同业拆借利率予以支持。对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已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0)黔0403民初1382号
声 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公众号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公众号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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